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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附则

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;海商法未作规定的,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。
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,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,适用本法规定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适用其规定。
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,农业保险由法律、行政法规另行规定。
 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,由法律、行政法规另行规定。
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,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,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
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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